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捉奸呛要告就告 情妇判赔200万

自由时报 2008/11/12

〔记者阮怡瑜、汤世名/彰化报导〕8年前,彰化县和美镇林姓女子仅16岁,却与工作的快餐店老板发生婚外情,还产下一女,两人奸情被老板娘发现后,却还继续通奸,并再度怀孕,林女甚至反呛老板娘「要告就去告」,老板娘心灵饱受折磨,对林女提出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,彰化地院11日判准。

根据快餐店附近邻居表示,詹姓老板娘与老板原本感情融洽,夫妻合开快餐店生意相当好,不过婚外情东窗事发后,女店员多次到快餐店吵闹,甚至惊动辖区派出所警察到场处理。老板娘身心俱疲下,2个多月前已停业,并伤心的搬走了。

地院判决指出,快餐店老板在89年与当时年仅16岁的女店员发生婚外情,不伦恋持续至95年,林女产下一女,直到今年3月,有人向老板娘「告密」,2人奸情才被发现。想不到,林女仍继续与老板交往,甚至还在今年4月再度怀孕。

老板娘向法官表示,林女完全无悔意,反常以简讯骚扰她,并向她呛声,指当年是老板逼她发生关系、要告就快告,甚至曾带着2岁的私生女到快餐店大闹,并丢下女儿在店里就离开,林女「打人喊捉贼」行为,让她身心遭受极大痛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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